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第五条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为公办、省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五章 录取原则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1.在高考成绩达到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政策和有关规定,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05%以内;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当地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2.学校以高考投档成绩为依据,实行“志愿清、专业清”的录取原则。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分配,按照专业志愿顺序由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如总成绩并列,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听力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不设分数级差,同时综合考虑不同专业对相关考试科目、身体条件等因素的要求。对于未能分配到所报专业志愿的考生,同意调剂的,调剂录取到生源不足的专业;不同意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专业成绩 学校录取艺术类考生专业课成绩均使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成绩。 2.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类招生遵照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录取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数据为招生依据。 绘画和设计学类专业:要求考生无色盲、色弱,且高考文化课成绩和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省定分数线。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音乐学专业:使用河南省音乐类专业统考成绩,且要求专业主科声乐成绩105分及以上的考生和专业主科钢琴成绩105分及以上的考生方可报考。录取规则为:按照高考文化课与艺术专业课的综合分(文化课成绩×50%+专业课成绩×50%),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按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和学校公布的《河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简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1.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省属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内地新疆班招生、内地高校支援新疆预科招生等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河南省教育厅政策规定。 2.高招录取时对没有按照专业录取的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学习期满达到进入本科阶段学习要求的,2024年选报专业限定在2023年预科录取时同批次的招生专业范围内,按文理科类选报。 3.定向哈密地区扶贫计划招生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学费为8000元/生∙年 住宿费标准暂定为:郑东校区6人间800元/生∙年、4人间1000元/生∙年,文北校区6人间700元/生∙年、4人间1000元/生∙年,如遇调整,按政府最新政策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构建“奖、助、贷、免、勤、补、减”七位一体资助工作体系,推进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延伸,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1.新生入学“绿色通道”。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如筹集学费和住宿费出现困难,可在开学报到时,通过“绿色通道”直接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具体认定情况,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2.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入学后可申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也可在入学前到生源所在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生每年最高可申请助学贷款12000元。 3.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按困难程度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4.奖学金。在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学业成绩突出、综合素质优秀的学生可申请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学年300~1200元;思想品德、科技创造、竞赛活动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申请单项奖学金,奖励标准为1000~5000元;学校积极争取社会资助,与企业共同设置社会捐赠奖学金。 5.勤工助学。学校设有各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安排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岗,学生通过劳动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 6.学费减免及临时性困难补助。烈士子女、孤儿及符合其他国家政策规定的学生可向学校申请全免或部分减免学费。学生因突发事故、自然灾害、罹患重大疾病等因素影响正常学习生活的,学校给予500~5000元临时性困难补助。 7.服兵役国家教育资助。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按政策规定,可申请学费减免,减免标准按所学专业的收费标准执行,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学生在校或毕业后应征入伍,可申请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最高12000元;全日制本专科退役士兵享受国家助学金,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650元。 8.服务基层贷款代偿。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服务期考核合格的,其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由财政实行代偿。 第二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180号 邮政编码:450046 招生办网址:http://zs.huel.edu.cn 联系电话:0371-865077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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