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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大学2021年招生章程

来源:长春大学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3-06-16 17:45: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本年度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专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全称:长春大学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层    次:本科、专科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6543号。

学校西校区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8326号。


第二章 学费标准

第五条 学费收取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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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 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专科毕业生由长春大学颁发国家规定的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我校按照《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要求,建立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报到期间,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学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资助部门根据学生具体情况开展困难认定,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主要内容

学校坚持以人才培养为核心,秉承“保障为本、能力为重、全面发展”的工作理念,以“构建和谐校园、培养学生自立自强意识、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为总体工作目标,形成了“奖、贷、勤、补、免”五位一体的解困资助体系。同时我校还设立了校内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勤工助学、学费减免、临时困难补助等资助项目。


第五章 录取说明


第九条 专业培养对外语的要求

英语、俄语、西班牙语、波兰语、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条 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的要求

所有招生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身体及健康状况要求

所有考生必须参加所在地区组织的高考体检,我校执行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订并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二条 录取规则

1.调档原则

学校以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成绩为依据,严格执行各省(区、市)确定的分数线。录取时,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在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调阅考生档案;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原则上按本校招生计划数的100%调阅考生档案。

2.接收考生电子档案原则

在实行按顺序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优先接收第一院校志愿考生,当第一院校志愿生源不足时,择优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优先接收先投档的考生,再按未录满的招生计划依据投档顺序择优接收后投档的考生。

3.录取及专业安排原则

学校对进档考生实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

学校对进档考生先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然后根据学校在相关省份的招生计划,以完成招生计划为基准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低于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作退档处理;高于学校划定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但所填报专业志愿都不能被录取,并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对划定在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上的考生(以下简称为“进线考生”),先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再按照每名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逐一进行检索录取,当第一专业志愿不能录取时,检索其第二专业志愿,以此类推;当检索录取完所有进线考生后,对所报专业志愿都不能录取且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剂到未完成计划的专业。

划定学校最低录取分数线或专业录取时,如果有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同分比较原则(见本录取规则14)进行比较,择优录取。

4.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考生所在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5.视觉传达设计、动画、环境设计、绘画专业录取原则

美术类专业省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考生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60%+专业课成绩总分×100%。

6.音乐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山东省为校级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7.音乐学专业录取原则

音乐类专业省统考且成绩合格(山东省为校级联考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综合成绩=文化课成绩总分+专业课成绩总分。

8.舞蹈表演专业录取原则

舞蹈类专业省统成绩合格的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达到考生所在省规定的分数线,且根据考生所在省份规定的院校投档原则投档到我校后,再按照专业课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9.高等特殊教育招生录取原则

经教育部批准,我校高等特殊教育招生实行学校单独命题、单独录取,详见当年《长春大学高等特殊教育招生简章》。

10.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录取原则

机械工程、自动化、俄语、电子信息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工商企业管理、数字媒体艺术设计、学前教育8个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除单独设置录取批次以及单独设置投档单位(专业组)的省份,其余省份只录取有专业志愿的考生。

11.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少数民族预科班按国家相关政策录取。

12.内蒙古自治区录取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13.高考改革试点省(市)的录取要求

按照学校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执行该省(市)公布的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方案和有关办法。

14.同分比较原则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理科规定科目顺序为数学、外语、理综合、语文;文科规定科目顺序为语文、外语、文综合、数学。

非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综合、数学。

高考改革省份的非艺术类专业:采用“3+3”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依次为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采用“3+1+2”模式的省份,进档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物理科目组的顺序依次为数学、外语、语文、物理、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历史科目组的顺序依次为语文、外语、数学、历史、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高考改革省份的艺术类专业:采用“3+3”模式的省份,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最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选考科目、单科第三高成绩的选考科目。采用“3+1+2”模式的省份,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的进档考生综合成绩相同,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的进档考生专业课成绩相同时,依据我校规定的科目顺序及单科成绩择优录取。美术类各专业以及音乐学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专业课总分、语文、数学、外语、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音乐表演、舞蹈表演专业规定科目顺序为文化课总分、语文、外语、数学、首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的首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的再选科目。

第十三条 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ccu.edu.cn

通讯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6543号

邮政编码:130022

联系电话:0431-85250087

联系人:长春大学招生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章程由我校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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