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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来源:重庆对外经贸学院官方网站    更新时间:2022-08-09 14:10:26

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及要求,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录取政策与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重庆师范大学涉外商贸学院。院校国标码:13589。


第三条 主管单位:2002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


第四条 办学地点及办学条件:学校现有合川校区(重庆市合川区学府路9号)、铜梁校区(重庆市铜梁区学府大道304号)两个校区。学校现占地831.6亩,校舍建筑面积约28.8万平方米,是重庆市政府命名的“重庆市园林式单位”。目前设有跨境商务学院、文学与创意传播学院、外国语学院、大数据与智能工程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管理学院、艺术设计学院、音乐舞蹈学院、影视融媒体学院、学前教育学院、体育系、政治课教学部等12个二级学院(系、部),开设全日制普通本科专业42个、专科专业4个,在校生18000余人。学校师资力量较强,在校教师1000余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31%以上,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达66%。学校拥有功能齐全的现代化教学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和高标准综合配套的服务设施,能充分满足学校各专业现代化教学需要。


第五条 办学层次:本科和专科。


第六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民办独立学院。


第二章 报考条件


第七条 凡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的考生。


第八条 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严格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 英语专业、商务英语专业、翻译专业限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其它专业原则上不限外语语种,但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不安排其它语种的教学。


第十条 报考我校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体育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或参加经生源地省级招生办公室认可的院校组织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我校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面向全国三十一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制定本校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根据教育部相关政策,我校预留本科招生计划45名,主要用于调节生源地线上生源不平衡问题。


第十三条 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报考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我校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 学校以考生高考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对实行“平行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05% 以内,对实行“顺序志愿”的录取批次调档比例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六条 充分尊重考生志愿,对按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投档规则投档到我校的第一志愿上线考生优先录取。考生的专业录取根据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相同成绩排序没有明确规定的省份,依次比较综合、语文、英语、数学)。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依次录取其它志愿考生,无专业分数级差要求。


第十七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以高考文化成绩和联考(统考)专业成绩为依据,若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建议高校录取原则与投档原则保持一致的,我校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投档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专业成绩、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若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没有具体要求,我校按照文化课成绩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最低控制线后,按照专业成绩排序择优录取,专业成绩相同的,依次比较文化成绩,文化综合成绩、语文成绩、英语成绩、数学成绩。


第十八条 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各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二十条 对未完成招生计划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经当地省(直辖市、自治区)级招生主管部门调剂(无我校志愿但愿意服从调配)投档给我校的考生,我校按照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专业志愿清”录取规则;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的等级要求是:选测等级CC及以上、必测等级5合格,进档后排序规则采用“先分数后等级”办法;上海市、浙江省、天津市、海南省、山东省考生按当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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